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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5-13
【法律文号】:民办函[1992]139号 【执行日期】:1992-5-13
民政部
民办函[1992]139号
【字体:  
民政部关于转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积极贯彻国务院1991年33号文件精神,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批转了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现将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1992]75号
  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缩小城乡差别,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近,民政部批准我市江浦县、江宁县、六合县、高淳县、溧水县、大厂区、雨花台区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县区,市政府希望试点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逐步形成全面、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南京市人民政府
  1992年4月20日

  关于我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已逐步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由于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人的平均寿命延长,加快了人口老龄化。据1990年人口普查,我市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已达24.5万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9%,高于全国8.2%的平均数,且仍呈上升趋势。广大农民有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强烈愿望。为了开展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民政部及省政府苏政发[1992]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宣传发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是开展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基本做法。尤其是要向农民讲清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好处,引导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自觉地、积极地参加养老保险。
  二、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搞好试点工作。已确定试点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民政部门作为这项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工作,本着稳步发展,逐步推开的方针,要抓好试点,由点到面,由易到难,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上半年选择一个乡,试点县、区也要各选一、两个乡(镇)作为试点单位,探索经验,尽快启动。三季度召开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总结试点经验,解决疑难问题。在完善试点工作的同时,根据条件,成熟一个乡,开展一个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全面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建立健全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业务性强,持续时间长,管理复杂。市拟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工作及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乡镇设立农村社会保险所,村聘代办员,负责收取保费,支付养老金等项工作。
  四、明确职责,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负责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有计划、积极、稳妥地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推向前进。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和省政府苏政发[1992]30号文件精神,不再在农村(含乡镇企业)开展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和扩大范围。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县、郊区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南京市民政局
  199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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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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