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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7-24
【法律文号】:民办发[1992]13号 【执行日期】:1992-7-24
民政部
民办发[1992]13号
【字体: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1992)76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黔府办发(1992)76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国家体
  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民办发[1991]9号文件)精神,经民政部同意,我省从今年起,先在遵义、铜仁市,息烽、福泉、桐梓、湄潭、玉屏县(自治县)和花溪、乌当、白云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有计划地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逐步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和经济建设的同步发展。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传统的养老形式已严重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稳定,解除农民的养老之忧,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国策,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省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情况推测,预计下世纪二、三十年代我省将出现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即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为减轻农村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压力,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各地要抓住现在的有利时机,逐步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坚持从我省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传统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
  三、保险对象、资金筹集和养老金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非盈利性质的社会福利事业,属积累式社会保险。保险对象为非城镇户口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职工)。保险资金实行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由各县自定。国家的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养老保险金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交费年龄为20至60周岁。年满60周岁,按其交费年限和投保数额领取相应的养老金。有关保险责任的确立、保险关系的转移、保险费的交纳和养老金的支付办法等,按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省民政厅已印发各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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