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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 《宝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和《宝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思考》阅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宝安县规定的经费来源渠道有二:一是从所收保险费中提取3%管理服务费,二是从增殖结余中提取30%的管理费。前者的提取和使用办法符合《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6号文)的精神;后者作为一种探索,为了调动镇管理站营运基金的积极性,可以进行这方面的尝试,但要制定其提取和使用办法。 二、《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平衡核算。民政部随后印发的民办函[1992]58号和民办发[1992]15号,对此又有明确规定。宝安县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用权下放到乡镇,这一做法请再慎重研究。我们意见,基金采取什么措施保值增值,权力(至少审批权)仍放在县一级。 深圳市是我国改革开放较早的特区之一,各县区和乡镇的经济发展较快。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基金运用上,深圳可以大胆地试,但是必须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在调动基层积极性的同时,不要忽视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行政、审计和经济等措施)。在基金运用途径上,一定要注意分散投资。对于股票投资,要有比例和种类限制;最好要有经过法律公证的资产抵押或担保;集资入股要完备手续。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核算,仍应坚持以县为单位平衡。在乡镇范围内,人口规模小,互助共济作用弱;资金运用途径较少,风险较大。因此,基金核算平衡不能以镇为单位。 如果基金由各镇负责保值增值,一定要研究制定好以下三个办法。一是各镇上缴共济基金及其使用方法;二是各镇上缴增值结余及其使用办法;三是增殖结余返还保险对象的办法。 三、按照民办发[1992]15号文件的要求,你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用的具体办法,应正式报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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