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 你厅《转发杭州市民政局近期杭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若干情况的请示》电报收悉。余杭县政府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局负责制定政策;具体业务委托保险公司承担”的意见,我们认为是错误的。 一、这一意见违背了国务院决定([1991]33号文件)的规定。国务院明确规定农村(包括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而不是由民政部门和人民保险公司两家负责。也没有委托人民保险公司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职能,不是企业行为。是通过立法建立制度,采取行政措施组织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而不能由任何团体或企业来承担。对此,世界上各类国家概无例外。 三、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获得收入时的基本生活的,政府及其承办机构不从中获利。人民保险公司是盈利性的商业保险企业,不能从事这项工作。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国发[1985]33号文件)规定了人民保险公司的职能和任务,同时明确指出:“本条例不适用于社会保险”(第二十三条 )。对此,国际劳工组织宪章也规定,社会保险不得由盈利性的机构承担。 四、认为由民政部门负责方针政策,人民保险承担具体业务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方向,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民政部门下属的非盈利的事业机构管理。其使用是通过中间媒介,由地方政府用于发展当地经济,民政部门及其承办机构并不直接投资、直接经营。这是符合政事分开的改革方向的。 余杭县政府的意见可能是受了某些单位的影响。实际上,前一段个别地方这样做了问题很大,后遗症很多,现在都在纠正。我们相信,余杭县政府的同志在弄清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和任务以后,会回到执行国务院33号文件精神上来,以免给自己的发展造成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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