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7-29
【法律文号】:民办函[1992]245号 【执行日期】:1992-7-29
民政部
民办函[1992]245号
【字体:  
民政部关于不同意余杭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具体业务的函

  浙江省民政厅:
  你厅《转发杭州市民政局近期杭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若干情况的请示》电报收悉。余杭县政府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局负责制定政策;具体业务委托保险公司承担”的意见,我们认为是错误的。
  一、这一意见违背了国务院决定([1991]33号文件)的规定。国务院明确规定农村(包括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而不是由民政部门和人民保险公司两家负责。也没有委托人民保险公司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职能,不是企业行为。是通过立法建立制度,采取行政措施组织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而不能由任何团体或企业来承担。对此,世界上各类国家概无例外。
  三、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获得收入时的基本生活的,政府及其承办机构不从中获利。人民保险公司是盈利性的商业保险企业,不能从事这项工作。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国发[1985]33号文件)规定了人民保险公司的职能和任务,同时明确指出:“本条例不适用于社会保险”(第二十三条 )。对此,国际劳工组织宪章也规定,社会保险不得由盈利性的机构承担。
  四、认为由民政部门负责方针政策,人民保险承担具体业务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方向,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民政部门下属的非盈利的事业机构管理。其使用是通过中间媒介,由地方政府用于发展当地经济,民政部门及其承办机构并不直接投资、直接经营。这是符合政事分开的改革方向的。
  余杭县政府的意见可能是受了某些单位的影响。实际上,前一段个别地方这样做了问题很大,后遗症很多,现在都在纠正。我们相信,余杭县政府的同志在弄清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和任务以后,会回到执行国务院33号文件精神上来,以免给自己的发展造成被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关于推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批转区卫生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塘沽区农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调整到期末收回农保基金计息问题的答复函
·关于印发《丹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