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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8-10
【法律文号】:民办发[1992]17号 【执行日期】:1992-8-10
民政部
民办发[1992]17号
【字体: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2)69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陕政办发[1992]6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2年7月13日

  关于我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八五”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配套措施。抓好这项工作,对于解除农民的养老之忧,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缩小城乡差别,促进我省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使这项工作在我省尽快落实,当前必须抓紧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便取得经验,逐步推开。为此,我们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和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民办发[19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的重要社会保险制度。开展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是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重大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必须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加快步伐,扩大试点,迅速推开,逐步提高”的方针;具体实施方案必须按照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要求办理;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坚持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铺,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坚持务工、务农、经商人员一体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向,把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有机结合起来。
  二、试点步骤与规划
  试点工作总的计划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抓好试点,摸索积累经验。按照民政部和省政府的要求,今年在抓好宝鸡市金台区、宝鸡县和户县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把试点面扩大到长安、临潼、高陵、周至、兴平、泾阳、礼泉、大荔、澄城、白水、潼关、富平、岐山、凤翔、眉县、扶风、南郑、岚皋、丹凤、耀县、黄陵、府谷、富县,渭南、韩城、汉中、安康、榆林市,西安市未央、雁塔、霸桥、阎良区,宝鸡市渭滨区,铜川市城区、郊区,杨陵区等三十六个县、市、区,进行联片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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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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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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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村劳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乡村干部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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