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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10-6
【法律文号】:民电[1992]) 【执行日期】:1992-10-6
民政部
民电[1992])
【字体:  
民政部办公厅对西藏自治区要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复电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9月23日电话和9月28日电报收悉,我们支持在西藏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西藏的情况与内地不一,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采取适应西藏特点的办法。鉴于西藏的情况,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自治区民政厅尽可能选派两名工作能力较强,文化水平较高的同志,参加部里组织的培训,为自治区民政厅指导下步工作打好基础。
  二、已确定进行试点的地区,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时间,对部里有关文件进行学习、研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请将试点地区的有关社会和经济情况及工作设想报告我们。
  三、由于力量所限,暂不能派人进藏培训,待我部十月培训工作结束后,再根据西藏的情况,进一步研究在西藏进行培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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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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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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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对西藏自治区要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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