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经部研究决定,拟表彰一批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务院(1991)33号文件精神和民政部的部署,理顺关系,排除干扰,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的责任,由民政部门负责,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支持。 (二)县级政府制定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建立了事业性的经办机构,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干部。 (三)100%的乡镇开展工作,80%以上的适龄农民参加保险,投保档次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一套办法,保值增值得到切实的保证,内容管理初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二、表彰范围 只限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级单位。 三、表彰方式 会议表彰(与即将于江苏召开的“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一并进行)。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于11月15日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先进单位的事迹材料报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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