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10-26
【法律文号】:民办函[1992]346号 【执行日期】:1992-10-26
民政部
民办函[1992]346号
【字体:  
民政部关于表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先进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经部研究决定,拟表彰一批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务院(1991)33号文件精神和民政部的部署,理顺关系,排除干扰,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的责任,由民政部门负责,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支持。
  (二)县级政府制定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建立了事业性的经办机构,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干部。
  (三)100%的乡镇开展工作,80%以上的适龄农民参加保险,投保档次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一套办法,保值增值得到切实的保证,内容管理初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二、表彰范围
  只限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级单位。
  三、表彰方式
  会议表彰(与即将于江苏召开的“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一并进行)。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于11月15日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先进单位的事迹材料报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审定。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关于推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批转区卫生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塘沽区农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调整到期末收回农保基金计息问题的答复函
·关于印发《丹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