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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12-26
【法律文号】:民办函[1992]220号 【执行日期】:1992-12-26
民政部
民办函[1992]220号
【字体: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体必委、省劳动局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态度鲜明,措施有力。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体改委、省劳动局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992]135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政办发[1992]135号
  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和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体改委、省劳动局《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领导,全面规划,理顺关系,精心组织,抓出成效。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精神,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2年11月16日

  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民办发[1991]9号文件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的分工原则,民政部制定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在全国20多个省的800多个县(市、区)展开试点。经上报民政部批准,我省的西固区和敦煌市列为全国养老保险试点县。为了使这项工作在我省尽快落实,必须抓紧安排部署,积极开展试点,以便取得经验,逐步推开。为此,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试点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必须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起点,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农村务农、务工、经商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方向;由点到面,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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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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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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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体必委、省劳动局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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