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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2-10-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82-10-29
劳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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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怎样理解?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这里所说的“其职务自然撤销”是指违法犯罪者在受到上述刑罚期间,已经自然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权利。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否办理开除手续?执行期满后,是否收回分配工作?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理开除手续。执行期满后,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重定工资级别;其他不予以收回。
  三、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留机关工作,是否需要批准?由哪里批准?
  答:刑法第七十条 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由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据此,缓刑人员交回原单位进行考察,不需要再办理批准手续,但应在任命机关或主管机关备案。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应怎样处理?
  答:拘投是刑法规定的一种主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拘役期间停发工资。拘役期满后,一般可以收回;对个别情节恶劣,毫无悔改表现,已不能继续留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可不收回。是否收回,由原单位决定后,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批准收回的,分配适当工作;不收回的,应办理开除手续。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发(1980)67号文件中的“一般保留公职”的原则,对被劳动教养的工作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即:劳教期间悔改好的,期满后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个别不适宜继续当干部的,可分配作其他工作;少数在劳教期间表现不好,甚至继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期满不予收回,办理开除手续。个别错误严重、情节恶劣不适宜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也可以送劳动教养前,办理开除手续。
  六、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被开除后,如何安置?能否重新录用?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开除后,一般可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家属所在地落户,并将情况介绍到户口所在地的组织。
  如果本人要求连同家属一起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被开除的工作人员,确已改正错误,用人单位经过考试、考核符合录用条件的,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重新录用。
  七、退职、退休干部犯了错误,应由哪里处理?
  答:退职、退休干部犯了错误,按退职、退休干部管理范围处理。即:属于原单位管理的,由原单位负责查处;不归原单位管理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组织负责查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受过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否给予奖励?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后改正了错误;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批准恢复正式工作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与其他工作人员同样对待。
  九、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是否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答: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奖惩问题,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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