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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保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8-18
【法律文号】:劳社厅发[1999]25号 【执行日期】:1999-8-18
劳动和保障办公厅
劳社厅发[1999]25号
【字体:  
关于开展技师专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上海、河北、江苏、广东、四川、陕西省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评聘制度,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我部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以及河北省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市,江苏省的常州、南通、徐州市,广东省的广州、佛山、中山市,四川省的成都、绵阳、内江市,陕西省的西安、宝鸡、延安市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激励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引导企业工人考核逐步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的重要措施。改革技师评聘制度,有利于拓宽高级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缓解高级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有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钻研业务、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试点地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地区要按照《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附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经我部培训就业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部分通用性强、个体从业面广、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工种),我部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及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我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1999年9月至11月为准备阶段,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为实施阶段,试点地区组织开展技师考评工作;2000年7月至9月为总结推广阶段,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附件: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是具有高级技能的人才,是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自1987年我国恢复技师聘任制度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技师培训、考核和评聘工作,对于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指导各地做好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以加快高级技能人才成长培养,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为目的,通过改革技师评聘制度,逐步将技师考评由企业内部工人考核向社会管理过渡,建立和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引导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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