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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原劳动部、农业部1993年联合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的农业行业饲料制粒工等23个工种(即:1.饲料制粒工;2.饲料粉碎工;3.饲料检验化验员;4.饲料厂中心控制室操作工; 5.饲料原料清理上料工;6.农业机械操作工;7.农机电器设备修理工;8.动物检疫检验员;9.桑园工;10.蚕业工;11.沼气生产工;12.节能改灶工;13.太阳能利用工;14.烟叶调制工;15.渔捞工;16.轮机员;17.海水鱼虾养成工;18.海藻育苗工;19.海水藻、贝类养殖工;20.淡水捕劳工;21.淡水育珠工;22.淡水鱼苗种繁育工;23.淡水成鱼饲养工)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饲料制粒工等23个工种),业经审定,现颁发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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