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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6-27
【法律文号】:国办发[1999]60号 【执行日期】:1999-6-27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1999]60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  教育部  人事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存在的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的状况,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
  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环节。我国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初、高中毕业生,一般未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就进入劳动力市场直接就业,不仅影响青年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而且也影响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对于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具有积极作用。近几年来,在部分城市进行的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把快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为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遍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一)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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