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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2-10-14
【法律文号】:劳培字[1992]15号 【执行日期】:1992-10-14
劳动部
劳培字[1992]15号
【字体:  
关于扩大高级技工学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
  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和企业对高级技术工人的需要,经我部同意,山东省于1990年试办了两所高级技工学校,目前,已经培养出首届毕业生。通过有关专家评审,认为试点工作是成功的;实践证明,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高级技术工人是可行的。
  为加快培养高级技术工人的步伐,更好地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服务,决定扩大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试点工作。经济比较发达和办学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可根据需要选择一所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石油、煤炭、电力、铁道、航空航天等部门可选择一至两所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试办高级技工学校。
  需要申办的地区和部门,请将建立高级技工学校的实施方案(包括:办学目的、意义、学校规模、组织领导,办学条件、经费保证以及工种(专业)等),报我部核准。
  附: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办山东省高级技工学校和烟台市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二、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试办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
  附件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办山东省高级技工学校和烟台市高级技工学位的批复
  省劳动局:
  你局(89)鲁劳培字第055号文《关于筹建高级技工学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省政府同意试办山东省高级技工学校。两校主要任务是为企业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不属于高等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达到中级技工水平的在职工人,也可适量招收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两校学制均为2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属在职工人的,原工作单位照发工资,计算工龄;属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按规定享受人民助学金。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也可分配到一部分从事技工学校和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的生产实习教师工作。工人身份不变。入学前为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毕业后其定级工资可按比现行技工学校毕业生高定一级的原则确定。
  二、山东省高级技术学校和烟台市高级技术学校分别以山东省劳动局技工学校、烟台市劳动局技工学校为基础改建,招生规模各600人。省高级技工学校暂开设金属切削、机械装配与修理、锻压、铸造和烹饪五个专业。改建后两校均保留附设技工部,山东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工部招生规模为四百人,烟台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工部招生规模为600人;招收对象和培养目标与一般技工学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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