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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7-9-9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7]268号 【执行日期】:1997-9-9
劳动部
劳部发[1997]268号
【字体:  
关于表彰全国先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系统先进劳动仲裁员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式恢复1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仲裁员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积极探索,开拓进取,促进了劳动制度改革和社会稳定,同时涌现出一大批成绩显著的先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先进劳动仲裁员。为了进一步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经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协商,决定对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90个全国先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表彰。同时,劳动部决定对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徐树理等61个全国劳动系统先进劳动仲裁员予以表彰。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员要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团结一致,继续努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
  全国先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名单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河北省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西省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西省临汾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西省阳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辽宁省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辽宁省丹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吉林省吉林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吉林省白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吉林省珲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黑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黑龙江省鸡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市南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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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关于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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