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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 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1-6-9
【法律文号】:中发[1991]10号 【执行日期】:1991-6-9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发[1991]10号
【字体:  
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四)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三、选拔程序
  (一)选拔工作不搞层层评选,由人事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拔工作分别在各部委党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本部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科技干部)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数,提出初选名单,征求专家所在单位的同行专家的意见后,报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核定。
  对高等院校以外的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属中央和国务院宣传文化部门的,由中央宣传部按照下达的指标负责归口选拔;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拔。
  (三)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选拔的人选,包括中央宣传部归口选择的人选均送人事部综合。由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平衡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四、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
  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拔的人经中央军委审定后,由军委总政治部送人事部转报党中央、国务院。
  五、津贴数额、发放原则和经费来源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贴仍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为了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一)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二)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特殊津贴;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取消特殊津贴;
  (四)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凡有上述情况者,由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处理意见,由人事部核批,并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1991年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拔款,并拨给一定的管理费用,列为中央财政专款。1991年具体拨款和发放办法仍按1990年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人专发[1990]6号文件执行。
  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进行选拔,确保选拔质量。1991年的选拔工作力争在7月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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