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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 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1-6-9
【法律文号】:中发[1991]10号 【执行日期】:1991-6-9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发[1991]10号
【字体:  
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1990年,党和国家给一千二百多名有卓越贡献的科学家、专家和著名的教授、学者发放了特殊津贴,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反响。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决定,1991年给一万名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并将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
  知识分子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在改善知识分子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方面必须多办一些实事。这是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目前,优先提高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对在全社会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胜利完成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所确定的宏伟任务,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做好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的数量和范围
  1991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为一万名,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军队系统选拔。
  选择的范围以自然科学为主。1991年选择的对象是:在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卫生、生产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1991年新增选的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对曾做出突出贡献、现已不在第一线工作岗位上的老专家,也可适当考虑,但要确保在第一线工作岗位上的中青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中占大多数。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除被新增选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厂矿企业等基层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也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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