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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2-25
【法律文号】:劳办发[1995]44号 【执行日期】:1995-2-25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发[1995]44号
【字体:  
关于对上海市劳动局建议废止部分转发劳动部文件的请示的复函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建议废止部分转发劳动部文件的请示”(沪劳法[1994]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议废止的文件目录中,《关于加强就业难点转化工作的通知》(劳办力字[1991]23号)继续有效;《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资待遇问题》([1978]劳薪字17号),此文经与你局核实,应为《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文教组的复函》([1978]教计字036号、[1978]劳薪字3号),该文继续有效;你局“请示”中其他8个文件,同意废止。
  附件:废止的劳动部文件目录
  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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