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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9-3-3
【法律文号】:劳培办字[1989]8号 【执行日期】:1989-3-3
劳动部办公厅
劳培办字[1989]8号
【字体:  
关于印发〈学徒培训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现将《学徒培训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阅。请结合实际抓好学徒培训工作。
  附:
  学徒培训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
  劳动部培训司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初,在鞍山钢铁公司召开了学徒培训制度改革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产业部门、省市劳动厅(局)、教委、经委、职教办和企业的有关同志五十余人。会上交流了经验,并结合劳动制度改革和职业培训发展的情况,研究了在新形势下,改革学徒培训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与会同志指出,学徒培训制度是我国培养新技术工人的重要方式。建国以来,以学徒培训的方式培养和造就了数以千万计的技术工人,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贡献。学徒培训能充分利用企业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密切结合生产实际,适应生产需要。在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短期内尚不能普及的情况下,学徒培训仍将是培养新技术工人的一条重要渠道。
  但是,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新技术工人的素质和培训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现行学徒培训制度的一些问题更加突出起来,这主要是:计算劳动生产率时,把学徒人数包含在内,客观上使学徒以“劳”而不是以“学”为主,影响了培训质量;大多数企业还是采取传统的以师带徒的培训方式,学徒的工种范围过宽,某些工种学习期限过长,不能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技术发展的需要;推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学徒的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尚未完善和补充。因此,学徒培训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学徒培训管理工作也需改进和加强。
  大家认为,学徒改革影响面较广,不能一哄而起,必须综合研究,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近年来,北京、上海、苏州等地在一些企业试行招学徒工改为招学徒培训生。这是改革学徒培训制度的有益探索,应注意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二)
  与会同志认为,改革学徒培训制度,目的是提高学徒培训质量,适应企业改革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从我国多年的实践和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应该逐步实行学校(培训中心)和企业相结合培训学徒工的方法。这样,既可充分利用企业生产现场,加强学徒的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又可利用学校(培训中心)课堂教学,加强学徒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学习。这种现场培训和课堂教学相互结合的新的学徒培训形式,有利于提高学徒培训质量,是改革学徒培训制度的主要方向。
  大家一致认为,在进行上述改革的同时,还必须对现行学徒培训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
  1.改革学徒招收办法。今后除少数特殊工种外,应把直接招收学徒,逐步改为招收学徒培训生。招收学徒培训生,应明确工种(专业)、培训期限、招生条件等,通过考核择优录取。企业要与学徒培训生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企业正式录用,不合格的不予录用。鉴于目前一些学徒培训生培训期较短,培训目标较低,达不到培养目标和学习内容规定的要求。因此,企业录用后应安排他们继续学习,并以原培训时间抵消学徒期,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对培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中央各产业(行业)部门应根据生产、技术的发展变化定期对实行学徒制的工种范围和学习期限作必要的调整。已演变为工序工、熟练工的一些工种可不再实行学徒制。不再实行学徒制的工种应报经劳动部审核。
  3.学徒的培养目标应达到初级技工应知、应会的要求。在培训中要突出技能训练,抓好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在培训方式上,应逐步做到上课堂学理论与下车间学操作相结合。在车间学操作时,可根据需要采用以师带徒形式,签订师徒合同。
  4.招收学徒(或学徒培训生)的企业,应具备必要的培训条件(包括师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教室和设备)。要加强对学徒培训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学徒期满,应经工人考核组织考核,合格的方能出师;不合格的,可延长学徒期;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企业有权解除用工合同。
  5.学徒是以学为主,计算劳动生产率时,不要把学徒人数包含在内。培训教师和带徒师傅应由思想品德好、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担任。对带徒师傅,应发给带徒津贴;责任心强、培训质量高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习成绩优秀、劳动态度好、表现突出的学徒,可予以提前出师或高定技术等级和工资。
  (三)
  与会同志强调:改革学徒培训制度,是实现“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提高工人素质,实现职工队伍素质良性循环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部门要从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负责搞好规划指导,并会同经济部门、教育部门和各产业部门,依靠企业,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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