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2-11-24
【法律文号】:劳办培字[1992]12号 【执行日期】:1992-11-24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培字[1992]12号
【字体:  
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司令部劳动工资局:
  根据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开展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90]3号)的精神,制定了《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劳动部培训司联系。
  附件: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基本要求(试行)
  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基本要求(试行)
  说明
  一、本《要求》是为开展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而制定的。
  二、本《要求》适用范围为政府部门中从事劳动管理工作的干部。为了便于概括劳动管理工作的内容,本《要求》中岗位的划分是本着宜粗不宜细,便于开展培训的原则确定的,与各级政府劳动部门所设置的机构不完全对应。
  三、本《要求》中所列劳动局长岗位是指省劳动厅(局)长的正职,副职原则上可略低于该要求。地、市县劳动局长参照执行。其余五个业务岗位均指政府劳动部门处级干部,科级和一般干部原则上可略低于该《要求》,局级干部应高于该《要求》。
  四、对政府劳动部门中政策法规、信访处理、机关文秘等综合管理干部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要求,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参照本《要求》制定。
  五、对政府其它部门、事业单位劳动管理干部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