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司令部劳动工资局: 根据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开展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90]3号)的精神,制定了《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劳动部培训司联系。 附件: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基本要求(试行) 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基本要求(试行) 说明 一、本《要求》是为开展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而制定的。 二、本《要求》适用范围为政府部门中从事劳动管理工作的干部。为了便于概括劳动管理工作的内容,本《要求》中岗位的划分是本着宜粗不宜细,便于开展培训的原则确定的,与各级政府劳动部门所设置的机构不完全对应。 三、本《要求》中所列劳动局长岗位是指省劳动厅(局)长的正职,副职原则上可略低于该要求。地、市县劳动局长参照执行。其余五个业务岗位均指政府劳动部门处级干部,科级和一般干部原则上可略低于该《要求》,局级干部应高于该《要求》。 四、对政府劳动部门中政策法规、信访处理、机关文秘等综合管理干部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要求,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参照本《要求》制定。 五、对政府其它部门、事业单位劳动管理干部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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