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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2-11-24
【法律文号】:劳办培字[1992]12号 【执行日期】:1992-11-24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培字[1992]12号
【字体:  
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司令部劳动工资局:
  根据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开展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90]3号)的精神,制定了《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劳动部培训司联系。
  附件: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基本要求(试行)
  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基本要求(试行)
  说明
  一、本《要求》是为开展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而制定的。
  二、本《要求》适用范围为政府部门中从事劳动管理工作的干部。为了便于概括劳动管理工作的内容,本《要求》中岗位的划分是本着宜粗不宜细,便于开展培训的原则确定的,与各级政府劳动部门所设置的机构不完全对应。
  三、本《要求》中所列劳动局长岗位是指省劳动厅(局)长的正职,副职原则上可略低于该要求。地、市县劳动局长参照执行。其余五个业务岗位均指政府劳动部门处级干部,科级和一般干部原则上可略低于该《要求》,局级干部应高于该《要求》。
  四、对政府劳动部门中政策法规、信访处理、机关文秘等综合管理干部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要求,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参照本《要求》制定。
  五、对政府其它部门、事业单位劳动管理干部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
  六、为使本《要求》适用性较强,有些条款具有相对超前性。
  七、本《要求》可作为劳动管理干部上岗、任职、转岗标准的重要参考。
  八、各岗位第五条 参考书目是为了适应改革需要,力争解决原教材比较陈旧的矛盾而提供的,各地组织培训时可参考。
  九、本《要求》由劳动部培训司负责解释。

  劳动局长岗位
  一、培训对象
  劳动局长,或局级后备干部。
  二、知识结构
  (一)文化知识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专业知识
  1.熟悉劳动法、经济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劳动争议仲裁条例、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并懂得一般的法学知识。
  2.牢固掌握国家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熟练掌握劳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并掌握劳动立法、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就业服务、劳动计划与统计、职业培训、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等方面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知识。
  4.了解国外劳动经济学说和劳动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三)相关知识
  1.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
  2.懂得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理论,了解中国的基本国情。
  3.了解我国的现行法律,并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4.了解本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现状、规划和方针、政策、以及当前的中心工作和发展趋势。
  5.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民经济管理、行政管理、企业管理、领导科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一般了解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及其它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6.掌握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及公文写作的基本知识。
  7.懂得教学和计算机管理的基本知识。
  三、基本业务能力
  1.能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并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2.能主持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
  3.能指导劳动经济、劳动管理的研究工作。
  4.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善于在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能通过研究和分析,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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