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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3-9-11
【法律文号】:环人[1993]486号 【执行日期】:1993-9-11
国家环境保护局 劳动部
环人[1993]486号
【字体:  
关于环境保护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鼓励广大工人努力学习技术理论和提高操作技能,稳定工人队伍,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在环境科研、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结合环境保护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环境保护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技师名称
  环境保护行业技师职务的名称,称为环保技师。通用工种技师名称按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评聘技师的工种范围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在国家环境保护局、劳动部颁发的《环境保护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列技术等级达到高级工的工种中实行,包括大气环境监测工、水环境监测工、土壤环境监测工、固体废物监测工、环境生物监测工、环境放射性监测工、环境噪声监测工和大气环境探测工等。
  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并列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其技师考评工作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技师的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热爱环境保护事业。
  2.技工学校及一般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相当水平。
  3.掌握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
  4.有丰富的实际经验,优良的技艺,在本工种工艺革新和操作技术改进方面有突出贡献。
  5.能承担并较好完成培训本工种中级以上工人的任务。
  四、组织领导
  环境保护行业的技师评聘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建立环境保护专业工种职业技能的考评机构和考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业的技师考评工作。请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将技师的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和劳动部培训司。
  五、考评发证与聘任
  技师考评必须按照任职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的考评机构考核和评审,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在取得技师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确定聘任技师的数额、聘期、职责及其津贴和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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