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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8-7-1
【法律文号】:劳培字[1988]1号 【执行日期】:1988-7-1
劳动部 人事部
劳培字[1988]1号
【字体:  
关于技师聘任制工作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五月二十三日冀劳人培[1988]127号关于技师聘任制工作问题的来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技师聘任制工作,过去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劳动人事部组织实施。为此,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7]19号文规定:“地方所属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技师聘任制工作,由主管部门的劳动人事(工资)司(局)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地方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办理”。在国家机构改革,组建人事部和劳动部以后,技师聘任制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综合管理,组织实施。
  二、关于高级技师的评聘问题,将由劳动部对实行高级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任职条件、比例限额、工资(津贴)标准以及福利待遇等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实施办法,先行试点后,再在全国实施。目前,暂不进行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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