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日期 废止理由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1 内务部为参战民兵工及回乡革命工作人员持有二等乙级以上残废优证等暂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通知 内优(53)字第1495号 1953年5月23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2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受管制的反革命分子患病时如何处理的复函 (63)中劳薪便142号 1963年7月1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3 劳动部关于对因病停止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63)中劳薪字369号 1963年9月5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文件中已有新的规定 4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因工负伤的职工去外地治疗不能入院前的膳费、宿费如何处理的复函 (64)中劳薪便字68号 1964年2月11日 适用期已过 5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66)中劳薪60号(66)会通字 1966年4月15日 适用期已过 6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因为致残待遇问题的复函 (73)计劳业字57号 1973年6月11日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 7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支农患钩端螺旋体病问题的复函 (79)劳险便字第025号 1979年12月20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8 国家劳动部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81)劳险便字53号 1981年7月2日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 9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工残待遇的复函 (81)劳险便字84号 1981年10月9日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 10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因工伤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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