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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7-7-11
【法律文号】:劳培司字[1997]35号 【执行日期】:1997-7-11
劳动部
劳培司字[1997]35号
【字体:  
劳动预备制培训基本要求(试行)

  各试点城市劳动局:
  为指导和规范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现将《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基本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并参照《要求(试行)》制定各专业(工种)具体教学计划。本《要求(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劳动预备制培训基本要求(试行)
  根据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总体目标,其培训内容应包括四部分:
  1.基本素质知识;2.职业知识;3.专业知识与技能;4.社会实践(详见附表)。
  一、课程安排
  初中毕业生
  1.培训期限为1年及以下(以培养熟练工为主)
  以基本素质知识培训为主,并进行用工单位的专业内容及职业要求介绍。
  2.培训期限为2年(培养目标为初级工)
  第一年,以基本素质知识和相关的职业知识为主,辅助某个职业领域相关的专业理论学习。
  第二年,以某一专业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为主,辅助社会实践并与用工单位联合确定辅助培训计划。
  3.培训期限为3年(培养目标为中级工)
  第一年,以基本素质知识和相关的职业知识为主,辅助某个职业领域相关的专业理论学习。
  第二年,以某一专业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为主。
  第三年,以企业试工(实习)为主(建立师徒关系),辅助于社会实践。
  高中毕业生参照上述安排执行。
  二、几点说明
  1本要求适用于各类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
  2本要求对各类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起指导作用,各培训机构可按照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教学计划;
  3.培训机构在培训教学过程中,可采用“模块式”、“单元式”教学方式,以及采用学分制等形式。
  4打★号课程为必修课程,其它课程根据学生今后就业方向进行选择安排。
  5 劳动预备制度教学安排应充分考虑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并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在专业理论与实际操作教学安排上建立与用工单位的紧密联系与协商机制。
  6.劳动部门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认定和监督,对培训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7 培训教学活动要与学员结业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等项工作相衔接.
  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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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培训软件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
·职业水平考试专业设置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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