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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8-8-26
【法律文号】:劳社部发[1998]7号 【执行日期】:1998-8-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劳社部发[1998]7号
【字体:  
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民政部原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农村社会保险司,负责全国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鉴于目前省级以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仍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对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指导的国务院职能部门。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会议通知等将直接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对地方进行有关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及调研等事宜,当地民政部门要协同配合。
       二、加强领导,稳定队伍。地方各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档案不丢、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要稳定队伍,特别是要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同时,严禁在机构改革期间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超编配备人员。
       三、强化基金监管,搞好规范管理。各地要严格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民险发[1997]27号)规定,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不能用于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不能挪用,不能用于抵押和担保。各地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通知》(厅办函[1998]47号)精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和完整无损。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在过渡期间,主要做好巩固、提高和完善工作。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一定要恪守信誉第一,服务至上,树立良好形象。
       各级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机构改革期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交接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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