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证
【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1-17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4]458号 【执行日期】:1994-11-17
劳动部
劳部发[1994]458号
【字体:  
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人、农村劳动者就业和各类服务组织从事有关服务活动的行为,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现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使《规定》切实得到贯彻实施,请各地抓紧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结合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广泛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 根据《规定》中有关条款,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和执行标准。

三、 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流动就业证的印制与发放的具体安排。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式样及印制的有关要求,将由我部就业司同各地联系。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规范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是指招收和使用常住户口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劳动力;

“跨省流动就业”是指前往常住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就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和农村劳动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   用

第五条 当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

(一) 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因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收人员;

(二) 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无法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工种;

(三) 不属于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

第六条 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条件和相应的生活条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跨省招收农村劳动力可采取以下方式: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打印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新浪ViVi  点击:854

如果您发现本法律条文信息有缺漏或错误,请向我们在线提交反馈信息,我们会在第一时间纠正补全!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网站简介  关于我们  律师加盟  律师推广  商务合作  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 错误反馈联系我们
中国劳动咨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