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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有关部门,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现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查。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省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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