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6-4-23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6]138号 【执行日期】:1996-6-1
劳动部
劳部发[1996]138号
【字体:  
关于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有关部门,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现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查。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省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关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生命线工程和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关键技术与工程示范”重点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评审结果的公告
·关于印发《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关于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颁发《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