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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服企业城市信用社归口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劳办字[1997]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号)下发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正在部分大中城市分期分批逐步推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城市信用社也被列入其范围。劳动部门作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支持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城市信用社在组建为城市合作银行的过程中,应明确以下问题: 一、组建前,应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部等10部委《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劳动部等4部委颁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等文件规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城市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 二、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应依照《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有关原则,将集体资产、职工个人资产、主办单位法人资产作为股份参加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应为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城市信用社设立职工个人股、集体股、主办单位法人股,参与企业分红,切实维护职工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城市信用社在提供金融服务、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广开就业门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组建为城市合作银行后,应继续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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