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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7-9-30
【法律文号】:劳培司字[1997]54号 【执行日期】:1997-9-30
劳动部
劳培司字[1997]54号
【字体:  
劳动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1997年——2000年)

  (7)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是职业技能鉴定的生命线,是树立职业资格证书权威性的重要基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树立“质量统一”的观念,加强职业技能所(站)的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置,提高考评人员队伍素质,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网络,完善考务管理,严格证书核发,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能够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8)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监督检查系统。要尽快形成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年检制度,加强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实行鉴定质量的督导制度;要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社会监督机制,打击伪造资格证书、乱办技术等级培训班等不法行为,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
  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9)职业技能鉴定是面向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公益性工作。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的原则,牢固树立为劳动者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要把是否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企业效益,是否方便企业和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根据统一的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工作中要严肃认真、严守规范,确保质量,坚决反对削弱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损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形象的行为与做法,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0)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坚持促进培训与就业相结合,为就业服务的方向;推动职业培训改革,规范职业教育,引导劳动者自觉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劳动者就业;要通过就业准入和就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在促进培训与就业的结合上发挥重要作用。
  (11)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在国家法律政策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方向。各地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劳动部综合管理,统筹协调下,加强协作与沟通,共同做好通用工种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在政策保障、技术支持、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配合,互相支持,不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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