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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7-9-30
【法律文号】:劳培司字[1997]54号 【执行日期】:1997-9-30
劳动部
劳培司字[1997]54号
【字体:  
劳动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1997年——2000年)

  四、主要工作
  (12)稳步发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在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也要尽快制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资格条件,报劳动部审定后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布局规划,严格审批程序,积极稳妥地扩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日常管理和年检,每年年检后,由劳动部统一向全社会公布合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
  (13)加快国家题库网络建设。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开发车工等6个示范职业(工种)的国家题库的同时,制定国家题库网络建设布局规划。有关地区、部门应按照统一的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题库地方分库和行业分库建设,尽快完善国家题库网络,逐步扩大国家题库统一命题考核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以满足全社会对鉴定工作的需要。在国家题库正式运行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题库中提取试题,并按要求使用“国家题库统一命题合格”证签。国家题库未及开发的职业(工种),各地区、各部门也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开发的职业(工种),各地区、各部门也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专家统一命题,保证命题质量。
  (14)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行统一的鉴定程序和考务报表制度。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考务管理制度,建立包括鉴定公告、资格审查、考评员选派、考场监督、成绩审核和统计报表等项内容的标准化的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15)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考核大纲及聘任、使用管理的要求,实行考评人员资格培训和考核认证制度。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考评技术。同时,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和年度评议制度,注重做好对他们考评过程的管理。
  (16)实行技术监督和行政监督结合,规范鉴定工作秩序。建立鉴定工作中的监督检查机制和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劳动部的要求,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对考评过程、考评人员工作行为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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