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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完善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加强证书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程序和证书填写格式及编码方案,严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并按照国家关于证书验印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证书印鉴使用办法。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力度,防止伪造、假冒证书流入劳动者手中。 (18)在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中,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前提下,扩大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覆盖面。要指导各类职业培训和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进行专业设置和开展教学活动,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19)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地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密切合作,实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服务,力争到2000年,实现规定职业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20)要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企业劳动管理,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积极参与和指导、支持企业的工人培训和考核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鉴定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有计划地对在职技术工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可利用本企业场所对在职技术工人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提供政策指导,并在考核命题、考务管理、考评人员培训、鉴定工作组织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与业务服务,引导企业工人考核尽快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轨道。 (21)加强对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已批准建立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部门,应先行选择10个工种进行试点,并做好相应基础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试点工作中,应主动与地方劳动部门沟通,加强协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劳动部门也应主动加强与行业部门的联系,在做好综合管理的同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与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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