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在新职业、新工种领域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以适应我国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变动的需要。抓好新职业、新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近期要在秘书、推销等职业开始实行国家统一组织标准、规范、教材、命题和考核鉴定一体化运行;并继续搞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五、保障措施 (23)抓紧《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的落实,尽快出台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配套法规政策,为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强技术标准规范的推广,完善技术手段和方法,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 (24)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技术管理机构,担负着鉴定的具体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为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解决开办经费和日常经费,从资金方面解决他们的经费保障问题;要明确行政部门和事业机构的职责分工,更要形成相互配合、共同协作的工作机制。 (25)研究确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范围和从业、执业资格的技术等级要求,制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控制的办法。按照《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规定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凭证上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综合管理,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与职业培训、劳动就业、劳动监察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26)在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推广综合性培训基地和职业培训集团化的工作中,在配合职业培训改革和就业与再就业的工作中,将职业技能鉴定作为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使其充分发挥作用。综合运用培训、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支持和需求导向,扩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范围,增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力度。 (27)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队伍。按照“科学严谨、开拓进取、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方针,建设一支思想、技术和工作作风都过硬的队伍。今后三年,由劳动部和地方、行业对全国的鉴定工作人员组织一遍轮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28)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研究,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建设为核心、带动行业、地方专家队伍发展,并与分类、标准、规范、教材专家队伍有机结合。加强各地各部门的业务交流与技术合作。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业务和技术水平。 (29)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使我国证书制度逐步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并在一些重要职业(工种)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的国际互认。与此同时,劳动部门对进入我国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强管理,按规定执行审批和注册手续。防止出现国外证书引进中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 (30)保证经费投入。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经费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筹措资金:一是争取纳入职业教育经费预算;二是争取就业经费、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持;三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一定比例用于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四是开展有偿服务,按规定收取考核鉴定费用;五是争取社会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