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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7-3-21
【法律文号】: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7-5-1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已失效)
【字体: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

      兼职监察员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指派,持《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员证(兼职)》,可以在非本人所在的企业执行任务,行使监察员的职权。
                    第四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给以五百元至二万元的处罚:
      (一)接到《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作改进的;
      (二)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保护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竣工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
      (三)发生重伤、死亡等重大事故的;
      (四)由于不认真改善劳动条件致使职工发生职业病的;
      (五)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未经技术、安全培训和考核就独立操作的;
      (六)其他违反劳动保护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给以二千元至五万元的处罚:
      (一)企业负责人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预防措施或采取预防措施不力,在一年内发生同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防护、治理设施失效,或长期搁置不用,或被废弃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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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2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进行2002年春节慰问补助的通知
·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部分年龄大、退休早、养老金低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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