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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7-3-21
【法律文号】: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7-5-1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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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按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均应按本条例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监察。
第四条
上海市劳动局是本市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行使本市国家监察的职能。
第二章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局分别设立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在业务上同时受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领导。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企业的劳动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二)督促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编制、落实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
本文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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