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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8-14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函[2001]7号 【执行日期】:2001-8-14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函[2001]7号
【字体:  
对一次性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一次性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对提前出中心自谋职业,与中心和企业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将按规定期限未领完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后代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 提前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谋职业,与中心和企业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将按规定期限未领完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中心按规定期限应为之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继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
  二、 提前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用工单位及其本人应按照规定标准和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与中心代缴社会保险费时间重复的,可合并计算相关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帐户,但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三、 经办各项社会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内部工作的协调,严格核定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的期限,及时掌握提前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情况,确保中心应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对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及时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维护下岗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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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关于2006-2007年度全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12333咨询服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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