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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1999-12-13
【法律文号】:国发[1999]27号 【执行日期】:1999-12-13
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发[1999]27号
【字体: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总部:
  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 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 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 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 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 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 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 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 服现役满10年的;
  (二) 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 服现役满未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第(四)项情况的;
  (五) 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 年满55岁的;
  (二) 服现役满30年的;
  (三)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 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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