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总部:
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 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 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 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 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 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 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 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 服现役满10年的;
(二) 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 服现役满未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第(四)项情况的;
(五) 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 年满55岁的;
(二) 服现役满30年的;
(三)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 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