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8-10-25
【法律文号】:国务院令第252号 【执行日期】:1998-10-25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52号
【字体: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 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经费来源证明;
  (五)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或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英文版)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