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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5-12
【法律文号】:劳社部发[2000]10号 【执行日期】:2000-5-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0]10号
【字体:  
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加快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各地应按照职业培训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和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方针,加快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调整与改革工作,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职业培训机构新格局,逐步建立起与国家职业资格相对应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并使之成为劳动者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布局,合理配置培训资源
  (一)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培训资源的原则,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进行必要的调整和重组,鼓励和引导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通过联合、合并、协作等方式,创建职业培训综合基地或职业培训集团。地级市以上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应率先采取合并或联合形式,建成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就业训练中心,可批准成立技工学校。
  (二)对行业或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继续给予政策支持。指导行业或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通过联合、分离、转制、撤销等方式进行改组。对行业或企业举办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可引导其与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联合,组建高级技工学校;对具备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条件的技工学校,可指导其从企业分离出来,办成独立的培训机构;对规模较小但有发展潜力的技工学校,可通过资产评估探索以股份制形式办学的新模式;对不具备独立办学条件、停止招生的技工学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改建为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三)引导和推动县办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合并,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规模效益。有条件的地区,要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联合体为龙头,带动县、乡、村三级培训网络建设。要充分运用现有培训力量,推动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
  (四)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加强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年检及有关管理制度。在社会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应结合当地需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布局和培训方向进行合理引导和调控,避免出现一个区域内热门专业的培训机构过剩、无序竞争的现象。对年审不合格的社会培训机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重点做好培训质量的评估督导、管理人员培训等基础性服务工作,引导社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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