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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就业经历的个体劳动者:①凭有关就业证明在手册上登录就业情况(登录后手册由个人或劳动事务代理单位保管);②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录用备案/流动就业登记(登录) 对招用初次在本地就业的外地人员的用人单位:①审核收存用人单位填写的“录用人员花名册”;②审核收存用人单位代交的“流动就业人员登记表”,查验就业人员有关证件,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进行流动就业登记,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③在就业证上登录就业情况;④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对招用再次在本地就业的外地人员的用人单位:①收存用人单位填写的“录用人员花名册”;②在就业证上登录就业情况;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聘用审批/入境就业登记 对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①审核用人单位代交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查验台港澳人员有关证明,符合在内地就业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盖章批准;②为就业人员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③在就业证上登录就业情况。 对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①审核用人单位填写,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查验拟聘用的外国人有关证明,符合聘用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盖章批准;②向用人单位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③外国人入境后,审核收存用人单位代交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查验用人单位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的职业签证,为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④在就业证上登录就业情况。 2、失业管理 失业管理包括对用人单位解聘人员的情况进行备案,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等。本项管理的主要作用是掌握全社会失业状况,对失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为制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提供依据。失业保险与失业管理密切结合,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拨付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失业管理联接就业管理和职业介绍。 ——解聘备案 对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①收存用人单位填写的“解聘人员花名册”;②检查被解聘人员手册(用人单位在手册上登录解聘情况);③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范围是: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没有工作而有就业愿望的本地城镇劳动者。对失业登记范围内没有就业经历的人员:①审核本人填写的“失业人员登记表”,查验本人证件和有关证明;②符合就业准入条件和失业人员条件的登记为失业人员;③为失业人员办理手册,失业人员可凭手册求职、接受减免费就业服务和培训、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失业登记范围内就业转失业的人员:①审核本人填写的“失业人员登记表”,查验本人证件和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②符全失业人员条件的登记为失业人员,在其手册上作相应记载,失业人员可凭手册求职,接受减免费就业服务和培训,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③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指导其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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