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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颁布日期】:1999-6-4
【法律文号】: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 【执行日期】:1999-6-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

  对有就业经历的个体劳动者:①凭有关就业证明在手册上登录就业情况(登录后手册由个人或劳动事务代理单位保管);②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录用备案/流动就业登记(登录)
  对招用初次在本地就业的外地人员的用人单位:①审核收存用人单位填写的“录用人员花名册”;②审核收存用人单位代交的“流动就业人员登记表”,查验就业人员有关证件,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进行流动就业登记,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③在就业证上登录就业情况;④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对招用再次在本地就业的外地人员的用人单位:①收存用人单位填写的“录用人员花名册”;②在就业证上登录就业情况;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聘用审批/入境就业登记
  对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①审核用人单位代交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查验台港澳人员有关证明,符合在内地就业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盖章批准;②为就业人员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③在就业证上登录就业情况。
  对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①审核用人单位填写,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查验拟聘用的外国人有关证明,符合聘用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盖章批准;②向用人单位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③外国人入境后,审核收存用人单位代交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查验用人单位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的职业签证,为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④在就业证上登录就业情况。
  2、失业管理
  失业管理包括对用人单位解聘人员的情况进行备案,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等。本项管理的主要作用是掌握全社会失业状况,对失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为制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提供依据。失业保险与失业管理密切结合,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拨付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失业管理联接就业管理和职业介绍。
  ——解聘备案
  对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①收存用人单位填写的“解聘人员花名册”;②检查被解聘人员手册(用人单位在手册上登录解聘情况);③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范围是: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没有工作而有就业愿望的本地城镇劳动者。对失业登记范围内没有就业经历的人员:①审核本人填写的“失业人员登记表”,查验本人证件和有关证明;②符合就业准入条件和失业人员条件的登记为失业人员;③为失业人员办理手册,失业人员可凭手册求职、接受减免费就业服务和培训、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失业登记范围内就业转失业的人员:①审核本人填写的“失业人员登记表”,查验本人证件和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②符全失业人员条件的登记为失业人员,在其手册上作相应记载,失业人员可凭手册求职,接受减免费就业服务和培训,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③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指导其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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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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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第二次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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