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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颁布日期】:1999-6-4
【法律文号】: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 【执行日期】:1999-6-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

  ——推荐介绍
      对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①根据求职者、用人单位选择的信息,与登记人员或单位联系,开出“推荐信”,介绍面谈;②根据信息匹配的结果,与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联系,开出“推荐信”,介绍面谈。
  ——现场招聘
  对要求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现场招聘的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台位,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当面进行双向选择。
  ——跟踪服务/信息反馈
  对已接受推荐介绍服务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①与用人单位联系,了解推荐的求职者面试结果;②介绍成功的,撤销登记,修改招聘信息和求职信息;通知负责就业管理的部门;③介绍不成功的,可安排再次推荐介绍,或接受职业指导。
  4、推荐培训
  推荐培训业务包括确定和管理减免职业培训项目,推荐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等。这项服务的主要作用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尽快实现就业。推荐就业联接职业介绍。
  ——培训项目招标
  ①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情况,确定减免费培训项目;②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投标;③通过一定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与其签定委托培训协议。
  ——培训信息服务
  ①定期公布减免费培训项目中标单位和培训安排;②根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查询要求,或根据其需要,提供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设置的有关信息;③汇集掌握在培学员的信息,应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推荐培训报名
  ①根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情况和要求,发给“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培训推荐报名表”,指导其填写,并签注意见;②介绍其到中标的培训机构报名。
  ——培训效果考核
  ①制定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等具体考核指标;②根据考核指标,对减免费培训项目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评估。
  ——培训经费拨付
     对培训实际效果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按委托培训协议拨付补贴经费。
  ——培训学员就业服务
  ①培训期间,向学员提供相应岗位信息;②组织学员提前进行求职登记;③帮助结业学员统一联系用人单位。
  5、劳动事务代理
  劳动事务代理指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委托,代表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就业期间的部分或全部相关劳动人事或社会保险事务,主要包括代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代开证明和代办其他劳动事务。这项服务的主要作用是延续劳动者的职业档案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劳动事务代理联接就业管理。
  ——代管档案
  对自愿接受服务的劳动者:①根据有关协议,为其保存和管理档案;②代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个体劳动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或就业登录。
  对自愿接受服务的用人单位:①根据有关协议,为其聘用的人员保存和管理档案;②为其聘用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或就业登录;
  ——代办社会保险手续
  对自愿接受服务的劳动者:①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保险费。
  对自愿接受服务的用人单位:①为其聘用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②为用人单位和其所聘用的人员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保险费。
  ——代开证明
  根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需要,开具有关个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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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第二次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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