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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颁布日期】:1999-6-4
【法律文号】: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 【执行日期】:1999-6-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适应建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各地在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工作中,按照统一的业务流程,加强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失业保险各项业务的衔接,搞好“一条龙”服务,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搞好劳动力市场信息计算机联网工作。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们。
  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
  (试行)
  本业务流程包括就业管理、失业管理、职业介绍、推荐培训、劳动事务代理等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要业务。这些业务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一条龙”服务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运行的基础,失业保险工作业务流程另行制定。
  1、就业管理
  就业管理包括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进行备案(或审批),对劳动者初次就业、由失业转就业、流动就业、入境就业进行登记或登录。本项管理的主要作用是掌握各类劳动者就业情况,为组织管理劳动力、调节配置劳动力资源、制定和执行就业政策提供依据。就业管理联接失业管理和劳动事务代理,并与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相衔接。
  ——录用备案/初次就业登记
  对招用本地初次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①收存用人单位填写的“录用人员花名册”;②审核收存用人单位代交的“初次就业人员登记表”,查验就业人员有关证件,对符合就业准入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次就业登记,为其办理记载就业和失业状况的手册或证(以下简称“手册”;由于各地手册名称不同,暂不作统一规定;已在求职时办理手册的不再办理);③在手册上登录就业情况(登录后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④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从带领个体经营和其他个体劳动的初次就业人员:①审核收存本人填写的“初次就业人员登记表”,查验本人有关证件,进行初次就业登记,为其办理手册(已在求职时办理手册的不再办理);②凭有关就业证明在手册上登录就业情况(登录后手册由个人或劳动事务代理单位保管);③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备用备案/就业登录
  对招用本地再次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①收存用人单位填写的“录用人员花名册”;②在被录用人员手册上登录就业情况(登录后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③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属于下岗职工,同时通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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