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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农业部 科技部 建设部 水利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颁布日期】:2000-7-20
【法律文号】:劳社部发[2000]15号 【执行日期】:2000-7-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农业部 科技部 建设部 水利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劳社部发[2000]15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计划、农业、科技、建设、水利厅(委、局)、发展研究中心:
  农村劳动力的开发就业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也是直接关系到农民增收的大问题。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在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积极的政策措施,并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农村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自1991年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在农村就业的服务管理、开辟门路和劳务输出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有价值的经验和做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等,都对促进农村就业提出了新要求。为此,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农业部、科技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决定,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试行城乡统筹就业。
  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以及部分具备条件的中西部地区,选择一些中小城市或县城,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
  ——制定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开通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统一市场规则;充分发挥城乡公共职业中介的作用,鼓励发展合法的民办职业中介;基本建立面对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信息网络,使就业服务覆盖城乡;逐步完善进入城镇就业农村劳动者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制度。实行城乡劳动者自主择业,在试点地区范围内取消对农村劳动者流动就业的限制;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要探索改革现行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制度,对城乡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研究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统计制度,将农村劳动力统一纳入试点地区就业统计范围。
  ——探索建立劳动力一体化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城乡劳动力开发就业的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制定和实行适用于城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统一的劳动管理办法;依照城镇劳动保障机构职能,规范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建设。
  (二)大力组织转移培训。
  在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多、外出务工人员规模较大的地区,以及输入劳动力较多、外来务工人员规模较大的地区,选择一些地市,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职业培训,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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