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颁布日期】:2000-2-12 |
|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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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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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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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量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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