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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9-12-28
【法律文号】:劳社部函[1999]226号 【执行日期】:1999-12-2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劳社部函[1999]226号
【字体:  
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四) 各地要在开展检查工作的同时,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及当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公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把检查工作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防止走过场。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落实优惠政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改进和完善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

  附件:
            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内容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
  (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四)《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 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四)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六) 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
  (七) 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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