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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0-6-7
【法律文号】:国发[2000]10号 【执行日期】:2000-6-7
国务院
国发[2000]10号
【字体: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理顺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机械设置及管理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1.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2. 地(州、盟)、地级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直辖市及较大城市所设的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 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3. 药品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县(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并加挂药品检验机构牌子,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技术机构的设置。
  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按照区域设置、重组联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检验机构,省会城市不重复设置;市药品检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检验机构为同级药品检验机构行使进品药品检验职能,加挂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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