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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颁布日期】:2000-1-12
【法律文号】:[2000]后卫字第29号 【执行日期】:2000-1-12
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2000]后卫字第29号
【字体:  
关于军队医院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为加强对军队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四总部《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军队医院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并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驻军医院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名单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分别向有关省市提供),如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可按规定向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提出定点申请的军队医院,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上一年度对外医疗服务收入情况、门诊和住院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服务的能力等方面的定点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
  三、被所在统筹地区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军队医院,应当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有关协议,报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卫生部门备案,并按照协议认真履行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四、军队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五、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军队医院,由军队有关部门按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管理,同时,接受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对医疗保险、物价等相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军队卫生和财务主管部门,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视情作出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和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六、军队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单独管理,其医疗费用在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前提下,增设经费辅助帐,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等有关信息,以及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和帐目清单。
  七、军队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地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一律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收费票据。
  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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