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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5-9
【法律文号】:[2000]后财字第184号 【执行日期】:2000-5-9
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后财字第184号
【字体:  
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1999]100号),做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帐户转移办法通知如下:
  一、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凭证》(格式附后),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明确其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格式附后),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军人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凭证》或者《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落户手续。
  四、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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