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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近,财政部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劳动部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3]46号,以下简称原制度)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帐原则 1999年6月30日前发生的会计业务不再调整,按原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根据今年上半年各科目记录的业务和新旧制度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将原会计报表转换为新的会计报表。新的资产负债表各科目的余额,收入、支出类科目今年上半年的累计发生额,作为新制度各科目今年7月份的期初数记入新帐。 二、具体科目调整 (一)货币资金的结转。 对原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货币资金科目,分别按以下要求结转: “库存现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现金”科目; “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基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余额,分另转入新制度的“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库存有价证券”或“债券投资”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债券投资”科目。 (二)往来款项的结转。 依据新制度中有关“暂收款“、”临时借款“核算内容说明,将原制度“基金暂存款”、“暂收款”、“周转金”科目余额按其具体内容加以区分后,分别转入新制度的“暂收款”、“临时借款”科目。 原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暂存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暂收款”科目,并按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其中,属于1998年从中央财政借入的养老金借款,转入新制度的“临时借款”科目。 原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暂收款”科目,并按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暂付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暂付款”科目,并按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原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结存”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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