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订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附件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结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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