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颁布日期】:1999-12-13 |
| 【法律文号】:劳社部函[1999]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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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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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劳社部函[1999]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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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煤炭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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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79号)规定,你省原煤炭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高于20%的,从1999年10月1日起,按20%执行;低于20%的,1999年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江苏省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函[1999]61号)规定执行,2000年以后按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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